上海市学校公寓物业管理企业准入实施细则(讨论稿)
2011-11-01
总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校公寓物业管理,是指在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公寓范围内提供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寓物业管理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进入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公寓物业管理的从业资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为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公寓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 在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公寓物业管理的企业,应经专业委员会审核并由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颁发《上海市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准入资质证书》,方可取得学校公寓物业管理资格,并参加和享受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和服务。
第六条 获得《上海市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准入资质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方能进入学校公寓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具有准入资格的企业中选择。
第七条 经年检通过的获证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行业准入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公寓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合法经营,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获得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颁发的学校公寓物业管理准入资质的企业,应承认上海市后勤协会章程,并申请成为协会企业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企业应自觉接受专业委员会的监管和考评。企业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以及其它形式对企业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一条 凡为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应遵循学校物业管理的规律和特性,坚持适度公益性,协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其经营理念须符合学校的管理理念和要求,符合师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协会的基本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凡为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必须由企业自主经营服务,不得擅自分包、挂靠、转包。(合同约定的除外)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企业的准入资质,造成后果的,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凡为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经营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须根据经营服务项目或标的,预交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发生责任事故时,可以风险抵押金先行赔付。
第十六条 凡欲进入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企业,首先必须明确其在学校内所经营的范围,并应在其营业执照标明的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公寓物业管理企业向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提出后勤服务企业准入资质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上海市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准入申请表》,同时提交本公寓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特种经营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工商、税务、社保等年审合格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期损益表、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承诺书、企业业绩、信誉证明、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状况、在近三年的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中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不良记录证明文本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后勤协会复审。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对方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书面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企业,专业委员会按照《上海市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准入资质证书》所列审查规则和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出申请公寓物业管理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餐饮业准入资质评定现场审查报告》提交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由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业内专家在收到初评合格报告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材料真实性、初审程序合法性、评价的科学性进行审核,完成对申请企业准入的复审,并上网公示十个工作日,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向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提交《审查不合格报告书》。提出申请的公寓物业管理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报告书》之日起,应当抓紧整改,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行业准入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复审通过的企业,由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行业准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上海各级各类学校公寓物业管理准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证企业每年必须通过年检,年检工作由发证单位(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获证企业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其结论在《上海各级各类学校公寓物业准入资质证书》副本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获证公寓物业经营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前三个月,向发证单位(专业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发证单位在受理变更申请时,应对其是否仍然符合必备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
第四章 获证企业资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在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网上公布:
(一)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或行业准入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超出营业执照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擅自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的。
(三)拒绝接受发证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发证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连续三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四)委托无行业准入证书的企业参与物业管理与服务的。
(五)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差,师生满意率低的。
(六)由于管理过程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因自身的工作原因而引起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的。
第二十六条 获证企业发生歇业、转产的,应将行业准入资质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予以注销,并在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获证企业被吊销、注销行业准入资质证书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行业准入资质等级再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学校公寓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批准,由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
公寓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