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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企业会员自律公约
2024-04-02

第一条   遵照企业“积极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学校、健康师生”的基本方针,为建立上海市学校后勤服务企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者行为,依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学校和师生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的企业会员(以下简称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企业会员联合工作委员会为本公约的执行部门。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作为企业会员联合工作委员会上级机构,督导本公约的实施。

第四条   企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守法、公平。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师生和企业整体利益,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经营。

第六条   反对垄断和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市场竞争,杜绝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

第七条   坚持为学校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严禁以次充好,切实到诚实守信。

第八条   自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秘密,严禁泄满用户各类信息。

第九条   坚持服务至上、回馈社会的经营宗旨,企业承诺微利经营。

第十条   为学校提供服务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抗行部门报上级机构批准给予通报,直至取消企业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有权对公约执行部门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机构检举公约执行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企业会员联合工作委员会发起并负责解释。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企业会员联合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