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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问
2010-07-08

     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对于“小金库”曾经开展过专项治理,而且监督部门一直比较重视“小金库”的查处,这次为什么还要在全国范围开展治理工作?
     答: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曾先后开展了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效。随着财政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重大举措的实施,以及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等日常监督管理的加强,“小金库”问题得到了进一步治理。但是,因为有关改革需要逐步深入、相关制度还在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够到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甚至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因此,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认识。要把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有限的资金与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标本兼治。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注重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
     问:什么是“小金库”,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具体来讲,“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问: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有哪些,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监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产生“小金库”问题。因此,这些部门和单位要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积累经验。
     问: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上采取了哪些措施,遵循什么原则?
     答:“小金库”治理工作难度很大,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遵循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原则,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信息沟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配合有力、资源共享、运转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问: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界定时限、明确任务、区别政策、落实责任,务求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将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从中央部署起至2009年5月底。主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
     自查自纠阶段在2009年6月底之前结束。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纠正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重点检查阶段从2009年7月初到10月底。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自查走过场以及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整改落实阶段到2009年11月底结束。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是“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核心环节。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而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自查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要充分发挥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落实责任制。另一方面就是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
     问: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政策规定上有哪些突出特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 “小金库”专项治理在政策规定上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即鼓励自查自纠,严惩顶风违纪,鼓励举报。此次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是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是对中央部署后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