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2011-11-02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学校后勤改革,积极发挥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管理监督的职能,规范和协调各类企业进驻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经营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特制订《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社会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进入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市场,从事学校后勤服务管理的从业准入资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即为本市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企业。
第三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企业,应当取得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颁发的《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获得从事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经营服务的资质。获得《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的企业将在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网站、会刊予以公布,接受市协会的监督,享受市协会相关服务。
第四条 获证企业行业准入资质有效期三年,市协会将于每年年初对企业进行年度审查考评工作。考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年审不合格企业其准入许可证由市协会暂时收回,该企业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后,向市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市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年审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市协会。
第五条 年审复查通过后,市协会予以年检合格登记。年检复审不通过的企业,市协会将撤销其准入资格,吊销该企业《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在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网站公布,该企业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资质。年审合格企业名录将在市协会网站、会刊予以公示,并在企业《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加盖合格印鉴。
第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获证企业中选择相应企业进入本校(单位)后勤市场服务。
第二章 行业准入企业资质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文本,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九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在近三年的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中无重大责任事故。生产服务组织有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须提供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当期损益报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目前已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企业,应提供所服务学校(单位)名录,经营服务业绩,用户评价报告,获奖情况。
第三章 企业从事学校后勤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须合法经营,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获得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颁发的《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的企业,应承认本会章程,并申请成为市协会企业会员,按企业会员会费标准向市协会交纳会费。(标准另定)市协会有权利对企业进行监督、考评;企业有权利利用市协会网站、会刊以及其他形式对企业进行宣传、推介。凡市协会企业单位会员利用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网站、会刊进行宣传、推介本企业产品、服务,市协会将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其经营服务理念须符合学校的管理规范;符合师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协会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须了解并认同学校后勤服务市场的规律和特性,坚持学校后勤服务姓“教”的特点和适度公益性。建立科学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认真推广实施。
第十七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必须由本企业自主经营服务,严禁分包、挂靠、转包(合同约定除外)。一旦查实,立即取消该企业的准入资质,造成后果的,市协会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管理的各类企业,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在生产经营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由企业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须根据经营服务项目或合同标的,预交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当发生责任事故时,协会有权以风险抵押金先行赔付。
第二十条 学校后勤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准入企业进行监管、评估 并向市协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及服务管理情况。市协会将建立统一的考评体系对企业及学校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考评,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协会将在上海市教委领导下,组织行业专家、委托质监、安监、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随机抽查,以监督、协调准入企业经营服务行为。
第四章 企业准入资质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欲进入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从事后勤服务、经营管理的各类社会企业必须向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提出准入申请,认真填写准入申请审核书,真实客观提供企业准入所需的有效材料、证明。企业申请准入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其证照明示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在收到企业申请准入的申报材料后,授权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按照统一的准入考核标准,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准入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合格企业,由相应专业委员会上报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市协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业内专家在收到初审报告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准入的复审,并上网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复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协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
第五章 准入企业的退出机制及退出程序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有权取消其准入资格,吊销其《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市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关于学校后勤准入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实施办法》,有权先行赔付,督促该企业履行赔偿责任,直至责令其退出学校后勤市场,并在市协会网站中予以公示。协会将进一步协助学校追究违法(规)企业民事责任的权利。
1. 准入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或准入许可资质超过有效期。
2. 准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违规生产经营。
3. 准入企业拒绝接受或消极对待发证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发证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二次不合格。
4. 准入企业委托无行业准入资质的企业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三无”产品的。
5. 准入企业违反与服务单位(学校)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整改措施不力,在服务单位(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师生反响大,满意率达不到标准。
6.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事件(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较大责任事故的。
7.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的社会安全类事件(如上访、集体罢餐)。
第二十七条 退出程序
1、服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服务的,应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并确保合同期间服务质量。同时做好与新合同方规范交接工作。
2. 因企业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况,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学校必须立即中止合同的,企业应在确保正常服务前提下,配合学校做好移交工作后方能退出。恶意退出造成损失的,协会有权将风险金赔付学校。
3. 当事双方因自身原因,必须提前中止合同的,应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在确保学校正常服务前提下,经双方认可方可中止合同,并赔付对方与风险金等额违约金。
2. 帮助学校和企业进行服务协调和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努力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因企业违反本条例造成后果的,有权用风险金先行赔付。
4. 协调双方合同中止、终止、及责任事故发生时双方利益处理。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负责解释。市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须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凡申请准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方可获得行业准入资质。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自本办法生效施行之日起三年过度期间,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应优先在具有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颁发的《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许可证》行业准入资质的企业中选择企业为本学校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可积极向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推介目前在本单位(学校)从事后勤服务经营,师生满意度高,经营服务管理状况好的企业,获得上海市学校后勤行业准入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
2010 年 7月9 日